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3·15投资者保护教育宣传系列
发布时间:2024-03-20     作者:     浏览量:3165   分享到:

近年来,随着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受到上市公司等责任主体虚假陈述行为的侵害后,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投资者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本文将谈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问题,为广大投资者答疑解惑。

 

一、基本原则:发行人住所地相关中院或专门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投资者需重点关注案件所涉上市公司住所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目前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

(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计划单列市指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

(三)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指广东省的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福建的厦门经济特区,海南经济特区等。

(四)专门人民法院

1.上海金融法院 

管辖上海市辖区内上市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所涉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北京市辖区内上市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涉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成渝金融法院 

管辖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上市公司所涉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例外

(一)高院指定其他中院管辖

根据《若干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例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发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市辖区内且属于江苏省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再如,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在省内原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基础上,新增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该省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一审管辖法院。杭州中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杭州的相关案件;宁波中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宁波、舟山的相关案件;温州中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温州、丽水的相关案件;湖州中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州、嘉兴的相关案件;绍兴中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绍兴、台州相关案件;金华中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金华、衢州的相关案件。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